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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4-06 生效日期: 1985-05-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 条 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 “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
  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帐货相符;
  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企业不得任意调换。上述人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进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报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定期接受海关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信得过企业”的申请,应经县、市以上经贸主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海关审查批准,发给“信得过企业”证书。对“信得过企业”的命名,海关应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进行。


    第七条   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给予以下便利:
  1.优先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优先办理报关和验货手续;
  3.优先办理进口料、件减免税审批手续;
  4.简化对其进出口货物的验关手续,实行自查、自验和海关重点查验相结合的验货制度;
  5.简化核销结案手续。


    第八条   “信得过企业”应做到:
  1.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报关、纳税、核销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准确、齐全、有效;
  2.定期向海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九条   海关对“信得过企业”每年进行年审考核,并可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查。


    第十条   经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如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海关可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各地海关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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