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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 2002-02-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往主要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山西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禁毒工作。同时,要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推动禁毒斗争全面深入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省 公 安 厅 
  一、深入开展毒情调研,准确把握毒情动态,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二、指导、监督、全省涉毒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协调、参与省内跨市(地)毒品案件的侦查,直接办理上级交办和跨省(区、市)毒品案件。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6·26”国际禁毒日的集中宣传活动和经常性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禁吸戒毒工作,会同卫生、司法等部门做好戒毒场所的监管工作,审批全省强制和自愿戒毒机构。 
  五、组织、指导全省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八、承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各项禁毒工作,并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全社会的禁毒宣传工作,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宣传计划,落实到每一个相关部门,使禁毒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四、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省 卫 生 厅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设置全省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负责组织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检测、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处方的管理。 
  五、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等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审理并复核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毒品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四、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 
  三、依法对应当由省级人民检查院立案侦查的涉及毒品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五、受理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查院办理的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七、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省 计 委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省 经 贸 委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禁毒的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二、负责全省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外经贸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和公安机关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省 教 育 厅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把在校生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识毒、防毒、拒毒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省 财 政 厅 
  一、根据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改善禁毒工作条件。 
  二、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定期如数核拨上交的缉毒罚没返还款;会同审计部门对禁毒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 安 全 厅 
  一、收集省境内外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信息,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省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与周边省(区、市)的国家安全机关,就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 
  三、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部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省 民 政 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三、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省 司 法 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省 农 业 厅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单位生产、加工供销和收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和管理的监管工作。 
  省外经贸厅 
  一、根据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人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三、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省 文 化 厅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按照省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文艺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省 广 电 局 
  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省人民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省 工 商 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 林 业 厅 
  一、协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省 药 监 局 
  一、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省禁毒委员会报告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五、负责组织麻醉药品专家委员会对全省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省 人 事 厅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总体安排和禁毒工作需要,做好各级公安禁毒专业队伍人员调配和录用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个人的表彰工作。 
  太 原 海 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省 外 办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协助处理有关涉外事项。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省 总 工 会 
  一、提出全省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团 省 委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省 妇 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 
  二、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 
  三、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四、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省 军 区 
  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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