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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石化企业和油气供应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 2002-0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传[2002]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全省从2月22日开始至4月10日,对大型石化企业和重要油气储存场所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恶性火灾爆炸事故为目标,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火灾隐患,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范围:具有一定规模的石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采集、炼制、加工企业和供应储存单位。 
  重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威胁城市安全的;生产装置、设备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和固定消防、电气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不健全或年久失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规章制度不落实,灭火预案不科学,灭火准备不充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的。 
  三、时间、步骤 
  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 
  (一)自检自查整改阶段(2月22日至3月10日)。各地政府要认真传达贯彻薄熙来省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以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广泛发动和全面部署。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消防法法规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二)重点治理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各市政府要组成督查组对有关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场所采取严厉措施限期改正,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省政府届时将组成督查验收团对各市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级政府、各大型企业要对本地、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连同灭火预案逐级上报。企业单位的总结材料和灭火预案要上报当地政府;各市政府的总结材料和重点企业、重要部位的灭火预案务于4月15目前报省政府。 
  四、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以赵新良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政府李成义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消防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局副局长赵子新担任,副主任由省消防局防火部部长郭树林担任。办公室电话:(024)86200119转3512,传真电话:(024)86280488 
  五、要求 
  各级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日程,精心安排,此次专项整治要同国务院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把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督促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切实强化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同时,将安全用油、用气、用火、用电以及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对全民进行一次集中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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