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