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城建字第0940099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嘉义县政府府城建字第0940099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研订本县建筑管理法规及处理相关法规适用疑义,特设置嘉义县政府建筑管理法规研究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府城乡发展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城乡发展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室代表一人。
(二)城乡发展局城乡规划课一人。
(三)城乡发展局建筑管理课一人。
(四)城乡发展局使用管理课一人。
(五)建筑师公会嘉义县市办事处代表三人。
(六)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代表一人。
(七)台湾省结构技师公会代表一人。
(八)学者专家二人。
三、本小组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小组置行执行秘书一人,由城乡发展局派员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小组有关事务;置干事若干人,由城乡发展局派员兼任,办理相关幕僚作业及联系事宜。
五、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视实际需要召开之,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担任主席。
六、本小组召开会议时,得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七、本小组会议开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八、本小组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九、本小组对外发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十、本小组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一、本小组所需经费由城乡发展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