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四十八 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