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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2 生效日期: 1985-06-22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若干问题的规定》(桂政发(1984)129号)精神,现对我区贫困地区农户农业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单位。鉴于目前农业生产已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交纳,农业税的减免照顾,也以户为单位分别落实。 
  二、减免标准和时间。对贫困地区的二百五十四个乡镇,常年现金收入人均在一百元以上的困难农户,免征农业税一年,一年一定。 
  三、减免方法。由于减免农业税工作要求以户为单位分别落实,涉及面广、复杂,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具体落实时,各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组织必要的骨干力量依靠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内部摸底排队,采取群众自报公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落实。 
  四、减免指标。区财政厅在分配一九八五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时,已作了安排,由各县、自治区(市)掌握使用。如有结余,要用于支援贫困地区的生产建设,不得挪作其他非生产性的建设开支;个别县、自治县(市)如果农业税减免指标不足,可从县、自治县(市)掌握的原有农业税减免机动数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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