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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投资性公司(即伞型公司)及其投资举办的企业的核准登记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6 生效日期: 1989-06-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企外字〔1989〕第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便于我们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了解情况,制订法规,统一政策,经研究决定,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各地批准的外商独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伞型公司)及其投资举办的企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你局初审后,报我局批准。 
  伞型公司投资举办的企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文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1)伞型公司的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伞型公司的合同;(2)伞型公司的验资报告;(3)伞型公司已投资开办的所有企业的有关材料;(4)伞型公司的中外方签订的关于举办该企业的协议。 
  除伞型公司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举办的企业办理登记的问题仍按我司(86)工商企字第29号文件执行。 
  到目前为止已批准、登记的伞型公司名单:(1)国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2)中萃发展有限公司北京);(3)中原桑巴发展有限公司(郑州);(4)新海通有限公司(南通);(5)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厦门);(6)万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7)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深圳);(8)山东国际经济发展公司(济南);(9)华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85)外经贸法字第50号文。 
 
  附件: 
 
 
经贸部关于国联实业有限公司、中萃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投资 
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5年12月17日 (85)外经贸法字第50号)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85)资业字第072号报告收悉。现复函如下: 
  1.国联实业有限公司或中萃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独自投资的项目,其中外汇投资不低于项目注册资本的25%,该项目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待遇; 
  2.国联实业有限公司或中萃发展有限公司与外商共同投资,与国内企业合资举办的项目,其中外汇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的自有外汇)不低于该项目注册资本25%的,该项目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待遇; 
  3.国联实业有限公司或中萃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内企业合资举办的项目,其中外汇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的自有外汇)不低于该项目注册资本25%的,该项目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待遇; 
  4.在上述三种投资方式中,均应分别以国联实业有限公司或中萃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外方合资者的名义,按有关合资企业的规定,签订合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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