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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全面核编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1999]46号)确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后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按照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以校为单位按班额核定,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按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核定(编制标准附后)。调整后的编制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按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5%、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9%。 
  对于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海岛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等因素需要增加教师的中小学,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级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小学核编方案经省政府核准后,逐级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于核编年的8月底前报省政府核准。 
  三、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加强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紧密合作,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编制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尽快对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全面核定。各设区的市要于今年10月底前将核编方案报省政府核准。 
  (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编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严格定岗定员,实行竞争上岗,公开聘任,优化教职工队伍,切实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纪律。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学校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核拨、工资发放等方面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各学校要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要严肃编制纪律,对核编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擅自超编配备人员的,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中小学校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问题,仍按《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1999]46号)执行。 
  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表 
 
  学校类别(高中) 教职工与学生比 
  城市 1∶13 
  县镇 1∶13.5 
  农村 1∶14 
  学校类别(初中) 教职工与学生比 
  城市 1∶14 
  县镇 1∶16.5 
  农村 1∶18.5 
  学校类别(小学) 教职工与学生比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3 
  注: 
  1.“城市”指设区市的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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