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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32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
3.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
(二)特殊保障对象。
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
2.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三)基本保障对象。
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审核。重点保障对象一年一审核、特殊保障对象半年一审核、基本保障对象一季度一核查,重点做好对基本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查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分类保障
(一)重点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保障金;
2.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
3.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
(二)特殊保障对象。
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3.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其本人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三)基本保障对象。
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
城市低保对象本人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照其中最高一项执行。
第六条实施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本市城市低保原资金筹集渠道解决。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