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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分别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单位的车船按年核定税额,由纳税人自计、自填、自缴,每半年缴纳一次;纳税期限为一月末、七月末以前。个人的车船(自行车暂缓)按年核定税额,每年缴纳一次;由纳税人在每年的一月末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车船;
(二)经市车辆管理部门证明,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停驶、报废、拆毁的车船;
(三)消防车、司法机关专业用车、洒水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殡仪车;
(四)市政部门专用的摊铺机(车)、平地机(车)、喷油车和一吨以下的翻斗车;
(五)基建工地用于运砂石、水泥和锅炉房用于送煤的手推车;
(六)砖瓦厂用于送坯、出窑的独轮车;
(七)百货商店营业室内用于运货的平板车;
(八)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九)非营业用的人力及畜力车;
(十)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和游船;
(十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 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载重量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新增加车船或免税车船变为征税车船,应从购进或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
第八条 已纳税车船卖出、调出或报废,应自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和纳税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经审查属实后予以注销,当期已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九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应携带“税收缴款书”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完税标志,免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末、七月末以前,携带有关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免税标志。领取的完税、免税标志应贴(挂)于车船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如车船完税、免税标志遗失,应及时申请原发机关补发。
第十条 车船完税、免税标志不得出卖、转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逾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期补缴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者,由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条规定内容之一的,根据情节,由税务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在本案罚款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只补税不罚款的,可在补税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提取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可委托交通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可从代征税款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的手续费,用于聘用代征人员的工资和奖励,提取的手续费不计入奖金数额。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可在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征收工作经费不足和奖励办税、协税、代征人员等项开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含港、澳、台,下同)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
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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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税 |
车 种 | 计税标准 | |备 注
| | 额 |
---------------|------|----|---------
|乘|五座以下 | 每 辆 |200 |
|人|六座至十一座 | ″ |40 |
|汽|十二座至三十座 | ″ |260 |
机|车|三十一座至四十座 | ″ |280 |
| |四十一座以上 | ″ |300 |
|-------------|------|----|---------
| 载 货 汽 车 |按净吨位每吨|50 |
动| 拖 斗 车 | ″ |50 |
| 起重车、铲车、吊车 | ″ |50 |按五折征收(包括机
| 电 车 |每 辆|280 |动车挂车)
| 正三轮摩托车 | ″ |80 |
车| 侧三轮摩托车 | ″ |48 |
| 二轮摩托车 | ″ |36 |包括韦士伯三轮车
| 轻便摩托车 | ″ |24 |
-|-------------|------|----|---------
非| 畜力大胶轮车 | ″ |24 |
机| 畜力小胶轮车 | ″ |12 |
动| 人力驾驶车 | ″ |8 |
车| 自 行 车 | ″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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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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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 | 按净吨位计征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每吨0.6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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