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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3 生效日期: 2002-11-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整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1月3日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整改的意见 
 
  为了认真汲取7月份我省煤矿3起重特大事故的教训,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从7月12日开始,全省所有产煤市、县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开展了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7月22日至7月29日,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成3个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检查组,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重点对渭南、咸阳、榆林、延安、铜川5个重点产煤市和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煤矿安全执法监察情况及整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煤矿安全都采取了较为得力的措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县、区对煤矿安全工作思想重视,认识端正,能够当作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主要议事日程。 
  (二)各市、县、区政府能够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渭南市给产煤县分解下达了煤矿安全指标,市、县、乡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白水县还按区域将全县煤矿划分为四个组,每组由一个县级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煤矿安全;延安市、咸阳市、榆林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与所属煤矿矿长分别签订了煤矿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安全责任,实行市领导包片,工作人员包县区,对所属煤矿进行拉网式检查;铜川市政府决定,凡不准生产或因没有检查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煤矿,对其所在的乡镇长就地撤职,并追究县区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级监督机关和监管部门能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煤矿事故,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韩城矿务局对去年监察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4.21”事故的25名责任人员的处理全部落实到位。 
  (四)煤矿安全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蒲城县煤炭管理部门制定了《图纸交换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15项安全管理制度。铜川市制定了安全风险金抵押制度、事故报告制度、高瓦斯矿井管理制度等。 
  (五)各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力度较大。1998年以来渭南市先后关闭矿井390处;榆林市关闭非法和整顿不合格矿井462处,查处死灰复燃矿井5处;延安市关闭矿井330处;铜川市关闭矿井295处。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处罚力度较大。今年上半年,榆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理了17起事故,罚款25.9万元,已收缴23.1万元;渭南办事处处理了316起事故,罚款21.45万元;咸阳办事处处理了32起事故和34个事故责任人,罚款23.125万元;铜川办事处处理了事故16起,罚款27.85万元,全部到位。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乡镇煤矿未严格按恢复生产必须取得“四证”的要求,存在缺证生产现象。如神木县部分矿井在未取得“四证”的情况下,仍继续违规生产。 
  (二)少数应关闭矿井未达到“三不留一闭毁”的要求。如韩城市桑树坪镇部分关闭矿井未达到“三不留一闭毁”标准。 
  (三)乡镇煤矿技术力量薄弱。有些重点产煤县县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缺乏熟悉煤矿业务的人员;部分重点产煤乡的主管乡镇长及乡镇企业办管理人员不懂煤矿业务;煤矿业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煤矿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等问题比较突出。 
  (四)乡镇煤矿普遍存在着开采方式不安全、支护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能力不够、安全仪器仪表失效、矿井安全设施投入不够等问题和事故隐患。特别是神木、府谷部分煤矿顶板大面积悬空,没有有效支护,非防爆四轮车下井作业等问题和现象仍然存在。 
  三、整改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一是落实乡镇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重点产煤乡镇要有一名乡镇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二是对跨区域开办煤矿和破产重组矿井由县乡政府部门尽快理顺关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县、乡政府要督促所有矿井按要求时限办齐“四证”,逾期仍“四证”不全的矿井必须停产关闭。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煤炭行业队伍人员素质的提高。要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人员、重点产煤乡镇长、煤矿业主及煤矿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管理上岗资格证书的发放,积极引进人才,努力提高煤炭行业队伍人员的素质。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各类小煤矿的矿区范围及煤矿资源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重点摸清煤矿近期的开采范围和实际可采储量情况,检查其开采范围是否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层越界、偷挖保安煤柱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资源枯竭、无可采储量的矿井,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凡是在铁路、河流、重要建筑物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进行“三下”开采活动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未经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审核办公室公告的小煤矿均为非法矿井,各有关县、乡政府必须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关闭炸毁。今后如发现非法矿井尚未关闭炸毁的,要追究县乡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针对目前小煤矿过多过滥、起点低、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认真研究小煤矿联合、改造、提高的思路和办法,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的路子,以彻底改变乡镇煤矿生产水平不高、安全状况不好的现状。 
  (六)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采,合理利用陕西煤炭资源,保持陕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监察厅 
省煤炭局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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