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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啤酒、石油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对录(放)像机和摄像机试行复合关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0 生效日期: 1997-06-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1997年7月1日起对啤酒、石油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对录(放)像机和摄像机试行复合关税。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的商品和税率已经确定(详见附表一),自7月1日起,进口归入附表一所列税则号列的商品,一律按所列相应优惠税率或普通税率计征从量关税或复合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1、从量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单位税额);

  2、复合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从价关税税率。
  试行从量或复合关税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征。
  各进口单位的报关员或代理报关人,必须按附表一规定的计量单位如实申报进口数量。对于非按附表一所列计税单位成交,并且有效单证上也没有按规定计税单位标明数量的,应根据附表二规定的相应计量单位换算标准换算后再行申报。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报关单的,海关有权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6月20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附表一: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的商品及税率表
附表二:部分试行从量关税商品计量单位换算表
注:表中未列名的其他感光胶片,应根据实际标称尺寸(长度和宽度)换算成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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