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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转来《关于补充和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税收政策的函》收悉,现就有关增值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减免征收增值税问题
我们同意对经过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强调的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先进行认定后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收购废旧轮胎按10%抵扣进项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生产的,不在此列。对于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直接从社会上收购废旧轮胎按10%抵扣进项税的提议我们认为不妥。原因是目前类似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直接从社会上购进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其他废旧物资加工利用企业(如造纸、冶金企业)也存在,如果给予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收购废旧轮胎按10%抵扣进项税的政策,势必会造成废旧物资加工利用企业之间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平等的问题,容易出现企业间相互攀比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意见待时机成熟时,报请国务院批准,统一对废旧物资加工利用企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西部地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规模问题
为支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我们同意对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规模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意见是2005年12月31日前,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不再限定生产规模,凡是生产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的企业,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关于明确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非常明确,我们意见没有必要再次进行明确。如确有个别地区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我们将给予解释和明确。
另外,关于给予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我们意见,烟气脱硫副产品的范围不应包括利用烟气脱硫副产品生产的货物。脱硫副产品的技术标准待拟定文件时应具体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