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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电办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4 生效日期: 2006-01-04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已变更)
发布文号: 机电办出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 
  根据《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的规定,为做好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组织企业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机电办根据属地原则,组织本地区摩托车及全地形车生产企业申报,申请材料如下: 
  (一)相关资质条件书面证明材料; 
  (二)《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生产企业)(见附件1,须提交书面和电子文本); 
  (三)《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汇总表(地方机电办)(见附件2,须提交书面和电子文本)。 
  二、请各地机电办于2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机电办(出口处)。 
  联系人:张文俊付英晟 
  电话:010-65198674、65198784 
  传真:010-65198775 
  电子信箱:zhangwenjun@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生产企业)(略) 
  2.《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汇总表(地方机电办)(略) 
 
 
国家机电办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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