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1]64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昆明市商品菜地面积稳定,保障城乡市场蔬菜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经批准征用我市现有菜地的单位必须缴纳新菜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需征用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县和呈贡县境内菜地的,按每亩30000 元的标准,向市蔬菜办公室缴纳新菜地建设费。市蔬菜办公室收取的新菜地建设费,按每亩5000元的比例返还被征地的县区财政,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征用其它郊县境内菜地的,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各郊县参照本办法制定,但收费标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并应报市农委备案。
第四条 新菜地建设费用于下列范围:
1、新改菜地的生产补助;
2、新菜地开发的道路、水利等设施的建设;
3、蔬菜技术设施、设备及试验的推广经费;
4、新技术推广的农资配套补贴;
5、引进蔬菜专用农药和种子的周转金;
6、科技培训费;
7、蔬菜的加工、保鲜等技术开发经费;
8、蔬菜生产风险基金;
9、蔬菜生产奖励基金;
10、新增商品菜地“三减一供”的粮食价差补贴和菜农口粮新增价差部份补贴。
第五条 新菜地建设费,统一由市、县区财政局列为预算外代管资金,单独建帐,专项管理,并定期反映费用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 全市新菜地建设费,由市农委根据全市菜地开发、建设和蔬菜生产的需要,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县区新菜地建设费,由县区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县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七条 经市或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新菜地建设费使用项目,由市或县区蔬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建设,市或县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合同予以拨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或县区蔬菜办应组织检查验收。
第八条 新菜地建设费实行专款专用,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支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在新菜地建设费中开支。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 每年新菜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市蔬菜办负责汇总,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县、呈贡县征收的新菜地建设费,应按本办法规定留用和上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政发(1985) 157号文件《关于重新规定征用商品菜地缴纳新菜地建设费的通知》和昆政发(1989) 105号文件《关于提高征用商品菜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