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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对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出通报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2000-09-18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近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对易宝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梁治烈作出通报批评决定,12个月内不受理梁治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易宝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间接持有中国境内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控股股东为香港居民。根据中国证监会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易宝有限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但是梁治烈律师在为易宝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过程中,有违审慎原则和勤勉尽责职业道德,在我会对其报送的法律意见正式复函前,就向易宝有限公司签发了法律意见书。
  为加强证券从业律师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的管理,严格从业纪律,保证《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顺利执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决定对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梁治烈予以通报批评,12个月内不受理梁治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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