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094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