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5486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548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综合规划科:有关捷运系统路网规划、路线工程规划、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估、运输系统整合、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之配合规划、营运规划、联合开发、财务规划、人力规划及培训等事项。
二、设施工程科:有关工程之调查、测量、钻探、机车厂、车站、车道、厂站及附属设施之土木、建筑、景观之规划、设计、工程发包、订约及施工管理等事项。
三、系统工程科:有关车辆设备、机厂设施、电力供输、号志电讯之规划、设计、审查、采验、安装、测试、运转、维修等事项。
四、路权科:有关用地取得、拆迁协调、费用发放及路权之管理等事项。
五、信息室:有关捷运信息系统之整体规划、协调、推动及提供软(硬)体设施之管理、操作、维护与相关信息服务等事项。
六、秘书室:关于研考、法规、文书、庶务、印信、出纳、对外宣导、新闻连系、公共服务、社会协调及其它不属于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科长、主任、正工程司、秘书、专员、股长、副工程司、高级分析师、帮工程司、分析师、工程员、科员、设计师、管理师、助理管理师、佐理员、助理工程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帐务检查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员代理。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总工程司。
三、主任秘书。
第9条 本局得聘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副总工程司。
六、科长。
七、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2条 本局于任务完成后裁撤之。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