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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2-08 生效日期: 1982-02-08
发布部门: 第一机械工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自一九八○年七月,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以国机二发(1980)15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一机部《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的报告》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做了大量工作。据统计,一九八○年七月,全国共有工业锅炉生产单位(包括兼产企业)五百四十余家,其中三百八十余家向省、市、自治区提出申请。经过省、市、自治区审查,初步确定二百零二家企业可以向国家申请颁发工业锅炉生产许可证。二百零二家企业的职工总数约十三万人,自报年生产能力九万蒸吨,一九八○年实际产量为六万五千蒸吨,占自报生产能力的百分之七十二。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的要求,凡申请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按统一标准进行检查,合格者才能发给生产许可证。为此,我们拟从一九八二年三月起,组织力量对二百零二家企业的产品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在正式定点发证前,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在这次审查发证工作结束前一律不再受理各省、市、自治区新增加锅炉生产企业定点的申请。各省、市、自治区向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报送的申请定点单位,可以继续生产锅炉。以后经检查出不合格者,即停止生产。

  二、二百零二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一机部制订的锅炉专业标准、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确保锅炉质量。产品必须做到质量好,耗能少,价格合理。如有不顾产品质量,粗制滥造,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用户,以及由于产品制造质量低劣而造成爆炸事故的企业,应令其停止生产锅炉,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并承担发生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
   二百零二家生产锅炉的企业,今后不得再生产兰开夏、康尼许、考克兰以及铸铁锅炉。

  三、检查申请生产锅炉许可证企业的主要内容是:
   1.能够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一机部专业标准;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手段;
   3.按工业锅炉行业《产品质量分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为合格品;
   4.质量、技术、生产等管理制度齐全并严格执行;
   5.工艺规程齐全并严格执行;
   6.图纸签字、改图、零部件四用手续齐全并严格执行;
   7.应有技术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合格的电焊工,且能够理解和执行各种规程、标准、技术条件;
   8.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项目。

 四、附件所列二百零二家企业以外的锅炉(含热水锅炉)生产单位,应从文到之日起即行办理停转产手续,停止签订新的订货合同。请你们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些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财产登记和交接工作。这些企业已经签订的订货合同,由企业自行清理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机械局(厅),机械局(厅)应尽快将这些企业合同转给本地区上报申请定点的企业执行。合同转移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自治区整顿领导小组批准,由企业所在地、市劳动局监造,将已订的合同执行完,但如因产品质量低劣而发生事故,该企业也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已投料的在制品,也应按上述精神办理。今后,未经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锅炉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锅炉产品,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这些企业的锅炉产品。
   附件所列二百零二家以外的企业,不得向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办理锅炉产品的广告,招揽订货。

附:二百零二家锅炉生产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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