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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应于2010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4月10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重点加快推出一批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要明确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 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地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发项目档案,跟踪督促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人防、消防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大项目建设协调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本地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给予购房款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监测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2008年7日1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新版合同范本的规定,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督促其按期开工、竣工;违反合同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 款进行处罚。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违约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活动。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闲置情况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应按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方法和步骤,将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结果情况,于2010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 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要结合项目开发进度,对符合预售条 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 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预售许可项目档案,并将预售许可的项目名称、幢号、房号、面积、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预售许可项目批后巡查制度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其预售资格,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七)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房地产拍卖中串标、虚假广告、广告代理单位和发布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不平等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设区城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2010年9月底实现与省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链接。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本地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设区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链接。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市场研判,并根据新形势适时研究对策措施,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条 件的地方可适当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并把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度。
  各地区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有条 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售并举。各地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出售工作。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政府核准制度。廉租住房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各地应抓紧制定并出台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产权管理、上市交易、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
  大力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 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1~2个城市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有条 件的设区市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职工,按其年度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十)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己完成编制的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安排,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增加试点户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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