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90)汇管管字第818号文的补充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2-30 生效日期: 1990-12-3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我局所发(90)汇管管字第818号文《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银行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一点补充如下:
  一、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基础上,须再增加一联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专用。

  二、请各银行将该补充函转发所辖分行。

  三、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将该补充函转发给本地区的外资、合资银行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