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我局所发(90)汇管管字第818号文《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银行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一点补充如下:
一、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基础上,须再增加一联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专用。
二、请各银行将该补充函转发所辖分行。
三、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将该补充函转发给本地区的外资、合资银行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