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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6 生效日期: 1999-08-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其采矿权使用费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并按月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2.探矿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市地质矿产局统一领取发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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