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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大众方便食品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01 生效日期: 1993-0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29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49号《关于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大众方便食品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内称:“为支持粮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粮店、粮站、粮油食品店)加工销售大众方便食品的业务给予定期免税照顾”。现根据该通知精神及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属于免税优惠的粮食复制品必须是国营粮食企业自己加工的品种,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半成品,具体是指: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春卷皮、沙河粉、年糕、燕麦片。
  二、对粮食熟制品,本市暂不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享受粮食复制品免税的企业范围仅指国营粮店、粮站、粮库及粮油食品店。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将加工销售的粮食复制品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此项免税优惠,但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免征营业税。
  四、此项免税款必须用于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的网点建设,专款专用。粮食商业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下设“商业网点建设基金”,用于核算使用该项免税款。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督免税款的使用,凡挪作他用的,一律取消免税并将挪用税款追缴入库。
  五、本通知免税期限为2年,自上海市理顺粮食价格,放开经营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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