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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原酒(2204290022043000)加工生产葡萄酒(220421002202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葡萄原酒加工生产葡萄酒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单位质量的葡萄原酒与经过加工制成的单位质量葡萄酒之差占葡萄原酒的百分比。
  注:葡萄原酒:有新鲜葡萄酒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而成的酒液为原酒,属于半成品。
  葡萄酒:指原酒经过物理、生物稳定工艺处理后装瓶、质量符合成品葡萄酒标准要求的产品。
  3.1葡萄原酒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对品质的认定。其中:
  感官要求:
  色泽:白葡萄原酒应为浅黄色,红葡萄原酒应呈宝石红色。
  澄清度:澄清。
  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及酒香。
  滋味:具有纯正、幽雅、爽怡的口味。酒体完整。
  理化指标要求:
  酒精度(20℃%V/V)10°-12°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l):≤4
  总酸:(以酒石酸计g/l)6.5-7.5
  挥发酸:(以醋酸计g/l):≤0.6
  总二氧化硫mg/l≤150
  游离二氧化硫mg/l≤35
  干浸出物g/l≥17.0
  铁:mg/l≤5.0
  卫生标准:符合GB2758发酵酒卫生指标。
  3.2葡萄酒质量要求
  葡萄酒质量要求应符合GB/T15037-94标准。
  3.3葡萄酒单耗标准:(略tbd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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