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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等加征100%特别关税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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