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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7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实施重组,经国务院批准,对联通公司因终止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合作项目(以下称“中中外”)给予合作方的补偿资金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中中外”项目终止后,对合作方从联通公司取得的超出本金的补偿金部分,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该补偿金不计入合作方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作方在“中中外”项目终止前的经营期间从联通公司取得的收益不在上述免税范围内,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一批)(略bia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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