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五小店”(即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我市市区公共场所“五小店”及中小餐馆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五小店”及中小餐馆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五小店”及中小餐馆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以上,彻底改变“五小店”及中小餐馆中的脏、乱、差现象。
二、整治重点
1、无证经营、无健康证和培训证明上岗行为;
2、超范围经营,店外占道经营行为;
3、卫生设施不达标、消毒措施不落实的行为;
4、出售、使用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尽责,联合检查,分别执法”的原则,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卫生、环保、工商、文化、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分工:
(一)各区政府职责
1、组织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辖区“五小店”和中小餐馆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取缔占道经营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五小店”和中小餐馆。
2、协调处理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五小店”和中小餐馆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卫生、文化、环保、工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取缔占道经营和无证经营单位。
2、对于辖区内正在筹建的“五小店”和中小餐馆及时告知经营者向卫生、文化、环保、工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文化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报告区卫生、文化、环保、工商部门。
(三)各区有关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查处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3、文化部门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4、环保部门负责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查处产生油烟、污水和噪声的违法行为。
5、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占道摊点和占道经营行为。
6、爱国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五小店”和中小餐馆“四害”灭害工作。
7、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前介入,及时出警,依法查处整治工作中的抗拒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四)市直有关行政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各区的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督导,组织通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区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查工作安排
从2月27日至3月10日,各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卫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
五、其他事项
1、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
2、各职责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齐抓共管机制。
3、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督导,及时汇总通报相关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