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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 2001-05-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1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二、伏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31号)。 
  三、《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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