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国税发[2001]74号
各分局、县(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省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新《征管法》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审查。
二、各基层局要有专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杜绝延期缴纳税款发生欠税。
三、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满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基层局时间是:100万元以下的为纳税期满前2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年度内一户两次申请延期纳税的为纳税期满前3日。
四、以前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