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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沈阳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沈国税发[2001]74号

各分局、县(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省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新《征管法》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审查。 
  二、各基层局要有专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杜绝延期缴纳税款发生欠税。 
  三、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满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基层局时间是:100万元以下的为纳税期满前2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年度内一户两次申请延期纳税的为纳税期满前3日。 
  四、以前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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