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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等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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