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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及使用说明(2003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6 生效日期: 2003-03-06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复[2003]4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2003版)的请示》(平保产发[2003]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及使用说明(2003版)》,该费率适用于保监复[2002]145号批复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编号为A0306Z06Z01000C021211--1000);

  二、保监复[2002]145号批复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同时废止;

  三、你公司向社会公布本费率表及使用说明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四、你公司应针对深圳车险市场实际积极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保险需求的产品。

附件*:《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及使用说明(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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