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周政办[ 2011 ] 32号
川汇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划拨供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享受划拨供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法律法规、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划拨供地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的用地申请;
(二)土地使用者需提交的要件:
1、发改委立项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3、用地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
4、划拨供地勘测定界报告;
5、具体项目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
(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审;
(五)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拟用地批复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五条 根据土地增值和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的价格确定为每亩20万元。具体包括: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级以下均按Ⅱ级标准核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
(四)耕地开垦费(根据地类或市场指标价收取);
(五)土地开发配套费用〔20万元/亩-(一)-(二)-(三)-(四)=土地开发配套费用〕。
第六条 征地管理费按宗地总费用的2%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和范围按《河财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豫财综〔2002〕5号)执行。
以上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的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核算并出具《国有土地资金缴款单》。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的成本核算,不包括下列三项:
(一)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二)拆迁费用;
(三)公益金。
以上三项由土地使用者与有资格的征收部门或项目所在辖区(管委会)征收单位直接结清。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在结清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费用后,方可领取划拨供地批复文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划拨供地批复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建筑物;未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按闲置土地政策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