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二季度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2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全省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已审批结束,农民负担监督卡正陆续下发到户。但是,一些地方在下达今年农民负担方案时,仍在向村、组和农户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的违反规定超项目超限额向农民下达统筹提留额;有的地方和部门继续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有的基层干部强迫农民出资出劳;还有的不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八个禁止”和省委“七个严禁”的规定、仍在组织“工作组”、“小分队”向农民收取统筹提留费,个别地方已酿成严重后果。根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当前农民负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减轻农民负担既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又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正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如何使干部受到教育,让农民得到实惠,很大程度上需要体现在让农民负担真正减下来,赶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只有真正把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才有保障。
二、坚决执行现行减负政策今年除实行农对税费改革试点的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外,一律执行现行税负政策,要确保今年农民的税费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下降。
要严格依法征收农业税。除农业税外,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一律依实计征,严禁按人口、按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作物,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要扣除已征农业税,不得重复征税;工商其他各税不得向务农农民分摊。
要严格执行乡统筹村提留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人5%且不超过1997年绝对额和略低于上年负担水平的规定。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卡发放到户工作,严格规范卡内项目和填卡程序.防止层层增项加码。农技服务费、农机服务费、牲蓄防疫费等服务性收费和共同生产费一律不得填入农民负担卡,切实维护农民负担卡的严肃性,防止以共同生产费、统一服务费、以资代劳等名义,在统筹提留费之外乱开口子,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农民依卡上交,凡不给农民发卡及卡外不合理负担.农民有权拒交。
要坚决制止农村三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和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贫困地区实行“一费制”并向社会公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律不得“随读代征”,取消一切形式的教育“口子费”;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其它农村教育集资、公路集资、电力电信集资、水利集资、卫生院建设集资等一切集资和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禁止;坚决查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罚款和摊派行为。
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各地都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要清理和公开村级财务。
要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各级物价和减负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规范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在政府所在地和墟场等群众集中的地方设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涉农收费部门要在各自办公地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村要在村务公开栏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要利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把农村重要的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所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所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等要由县(市、区)物价局和减负办统一审核。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令禁止”和省委“七个严禁”规定,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在税费收缴过程中一方面要教育农民群众爱国家、爱集体,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对合理负担真正做到自觉交、主动交对因受灾减产和特别困难交不起的农户,要及时做好税费减免工作;另一方面,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情况都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组织“工作组”、“小分队”到农民家“撮谷、抬猪、搬家具”。
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作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中发[2000]7号、国发[2001]5号国办发[2001]28号和湘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试点工作。计税面积、计税产量等要得到农民的认可。在试点中,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减轻、规范、稳定”目标的实现。要积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新机制。
三、精心组织部署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国务院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组织专项检查在国务院检查验收前,我省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
对全省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由省教育厅技教育部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实施。自查内容主要是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纠正和查处;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中小学生的用书是否符合省定目录;一切通过学校的代收费项目和“口子费”是否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否“随读代征”;农村学校危房改造集资是否严格按规定审批;地方政府和部门是否有向学校、教师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平调、截留、挪用教育经费问题。
对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计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实施,省计委、省水利厅、省农电局配合。自查内容主要是在农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有无强迫农民购买电表或借校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有无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限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完成农网改造的地方是否实行城乡同网同价。
对全省报刊摊派的自查自纠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安排组织实施。自查内容主要是各地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发文、召开征订会或以回扣等手段向基层摊牌报刊的行为;是否落实对农村报刊征订费用的控制标准和总额;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认真查处和纠正。
对全省在农村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的自查自纠工作,由省纠风办按国务院的安排负责组织实施。自查内容主要是查各地是否有要你们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
在开展上述专项自查的同时,省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公安、工商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外出务工证明、身份证、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自查自纠。
这次全省减负专项检查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协调省直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专项自查的牵头单位,要按国家对口部门的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组织自纠自查。做到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检查面要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州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要在9月底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省直牵头部门。10月份,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农村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减负办和自查牵头单位对各地各部门自查情况组织联合抽查,全省抽查情况分别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牵头部门。
结合减负专项大检查,要全面开展一次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由一把手签字后将清理结果于10月中旬列出清册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凡未参与此次清理和重新审核的文件一律不得再执行。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文件一律无效。并由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发文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
四、认真落实减负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当地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内农民负担负总责。凡因落实领导责任制不力,在辖区内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政策、规定和出现违法违纪收缴农民税费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同级和上一级一把手的行政和纪律责任。
重申涉负部门工作责任制。凡违反规定,继续限额审批和下达统筹提留预算额方案的;违反农村中小学收费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代收不属于学杂费范围的其它费用的;对农村电网改造乱收费和电费乱涨价;报刊摊派乱收费;农村建房乱收费;计划生育乱收费;民政结婚登记和户政办证乱收费;违反规定向农民搞公路集资、教育集资、电力电讯集资、水利集资、卫生院建设集资的等。均按照部门工作制要求追究乡、(镇)和县(市、区)部门一把手的行政责任,涉及上级部门的,追究上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大涉农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因违反减负政策而引发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市州、县(市、区)、乡(镇)负责同志的纪律责任外,坚决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
“一票否决”权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领导小组领导在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以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领导小组为主、“一票否决”的对象: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有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一票否”的范围:否决当年评选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目标管理合格单位。优秀领导班子等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评选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否决个人当年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评选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资格。行使“一票否决”的权限: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及副厅级以上单位,中央驻湘单位以及按管理权限由省直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由市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否决权;乡(镇)县(市、区)、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干部,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否决权;实行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和个人,由属地市(州)、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与该部门上一级领导机构共同行使否决权,以地方为主。各级人事、劳动、监察、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干部任免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一票否决”制。
增强涉农信息报送意识.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及时报送涉农群体事件和死人案件等重大信息,凡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事件和死人案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中办发[1999]7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逐级将信息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事态处置情况。同级监察、减负部门必须同步上报省监察厅、省减负办。今后,对迟报、漏报、瞒报、压报信息的,将追究有关领导有责任。
加强对农民负担信访批示查办件办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对有关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批示件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办函。今后,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给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查办件和国家、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函的查办件,都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结果。
要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的职责。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力量要保持稳定,不能削弱。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常设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利。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经营管理站承担,任何地方都不得借乡(镇)机构改革撤销乡(镇)经营管理站。以确保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
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