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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宏观管理,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变更设计的原则 
  已经审批的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省投资。 
  2.变更设计方案应符合工程实际、技术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确保安全和施工进度。 
  3.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4.所有变更设计原则上应批准后实施。 
  5.所有变更设计必须首先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形成纪要后,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批复。 
  二、变更设计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㈠承建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应履行以下程序: 
  1.变更设计按单项工程填报变更设计申请表,主要内容有变更原因、内容及工程位置,变更设计图(工程较简单的可出草图)及有关勘查、试验、监测、工程量计算表,造价增(减)额计算依据等基础资料。 
  2.驻地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签证,总监办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4.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按变更设计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㈡原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㈢项目法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㈣审批文件应附有关纪要、技术文件、有关单位审查意见等资料,批复的变更设计应抄送省公路质量监督站,作为质量监督和鉴定的依据。 
  三、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1.变更设计(单项)增加工程造价少于100万元或减少工程造价少于300万元的,履行申报程序后,由项目法人审批,并在10天以内报厅核备。 
  2.变更设计(单项)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或减少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初审同意后报厅。由厅建设处会同厅计划处组织项目法人、造价管理、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专家会审,厅建设处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批复意见,会签后批复。重大变更设计由厅主管领导召集会审后批复。 
  3.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可能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抗灾能力或涉及施工安全、工程稳定性、耐久性、运营安全和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同一单项工程变更设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且影响工程造价的,无论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造价多少,均按本条第2款规定程序审批。 
  四、变更设计资金管理 
  1.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造价首先从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中列支。 
  2.暂定金金额不足时,从批准预算的建安费与对应的预备费之和与中标合同价的差额中列支。 
  3.变更设计节省的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并按预备费管理。 
  4.因变更设计增加造价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批准的预算建安费与对应的预备费之和时,应暂停变更设计的批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造价管理单位,应认真核查工程成本控制情况、支付的合理性、超预算的原因。经核查无误,项目法人应申报调整预算,经批准后再批复变更设计。需调概的项目,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应作好调概准备工作。 
  5.若变更设计后的工程总造价一旦突破批准的预算建安费与对应的预备费之和,再发生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30万元及以上的,均按第3条第2款的规定批复。 
  6.变更设计预算由省公路造价管理站审查,并且变更设计预算的单位工程造价不得高于合同中对应部分的清单单价。 
  五、其他事宜 
  1.变更设计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之一,且情况复杂,易引发其他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实事求是,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关,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和审查程序,并报厅备案。 
  2.严禁将一个变更设计肢解成几个单项分别上报。 
  3.技术简单的变更设计,应在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达审批单位之日起10日内批复;技术复杂或涉及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设计,一般应在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达审批单位之日起15日内批复。 
  4.对未执行本细则规定或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省厅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因变更设计引起的合同变化等事宜由项目法人负责协调解决。 
  本细则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原《省重点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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