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75号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6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6%;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五、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