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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13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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