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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6-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省委、省政府及澜沧江流域各级党委、政府为实现我省打通东南亚、南亚大通道的战略目标,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实现了从思茅港至泰国清盛港通航。澜沧江航道开发进一步促进了中、老、缅、泰四国毗邻地区“黄金四角”小区域的合作,促进了四国以及同东南亚国家旅游、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带动了沿岸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不顾大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边贸企业乱收费,且愈演愈烈,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规范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边贸企业负担,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营造我省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省政府决定对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打通东南亚、南亚大通道的战略目标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二、清理整顿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秩序的目标、原则、范围、方法及要求。 
  (一)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完善澜沧江水运及口岸监管和服务体系,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全面取消所有越权设置的乱收费,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实现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政策透明,管理规范,服务满意,社会监督有力,使澜沧江航道成为我省经济建设的绿色大通道。 
  (二)原则:谁出台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合理的保留,不合理的取消,重复的合并,标准过高的降低;违反规定,越权制定的乱收费彻底取消。 
  (三)范围:涉及澜沧江流域的港务、港监收费,口岸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 
  (四)方法:自查自纠、边整边改。 
  (五)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收费政策,以法律为依据,政策为准绳开展清理整顿。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及省计委、省财政厅外,其他省级各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审批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按审批管理权限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属不合理的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确属不合理的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违反规定越权定价的立即纠正。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服务的原则,严禁利用行政机关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分别对所属地区和系统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在2002年7月15日以前,按照《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清理整顿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整顿表)的要求,分地区和行业将目前执行的所有收费项目逐项清理,按照清理整顿的原则、方法和政策依据进行自查、自审、自纠。以正式文件取消所有越权设置的收费,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取消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绝不姑息。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并附整顿表,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3.省计委、省财政厅要认真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分系统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拟定统一规范、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负总责。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时间,保证质量,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点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思茅地区行署、西双版纳州政府负责对本地、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的清理整顿;省交通厅负责港监、港务有关收费和价格的清理整顿;昆明海关负责对海关及报关中介机构有关收费清理整顿,省外经贸厅配合;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检验检疫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省外经贸厅负责对周边局的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省经贸委负责对口岸办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省国税局负责对国税系统有关出口货物税、费的清理整顿;省武警边防总队负责对边防站、所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其他边境口岸的收费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宣传舆论机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宣传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经验,积极追踪报道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取消的乱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认真处理企业和群众举报。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将本部门和单位执行的合法价格和收费向社会公示。通过直接、透明地把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向社会公告,让企业和群众能够掌握、依靠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计划(价格)、监察、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依法查处乱收费案件。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并有权向计划(价格)、财政等执法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责任人,监察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清理整顿表(附表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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