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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解决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7 生效日期: 1988-05-07
发布部门: 人事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发布文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适当解决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88>教计字010号)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请示》(<88>科发干字0079号)均悉。经研究,同意你委、院拟定的关于适当解决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请分别按解决意见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适当解决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一些学校反映,高等学校中实验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职务系列的中级职务工资97元低了一级,矛盾较大,影响到高校实验队伍的稳定,需要加以合理解决。
  我们意见,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对已聘为实验师技术职务的人员,近年来在实验技术开发、维修高档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在实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这两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工资可以进入实验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97元。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室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室工作八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实验室工作十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实验室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妥否,请批复。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请示
劳动人事部:
  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我院根据科技工作的需要;设置了实验技术职务系列,并经国务院工改小组批准确定了相应的工资标准。
  执行中曾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验师,其最低工资标准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系列中级职务的最低工资标准97元低了一级。而在受聘为实验师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的文化水平、专业素质较高,并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其受聘后的工资如按89元执行,则与他们的实际水平及贡献不相适应。为了有利于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对于上述部分实验师的职务工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如下解决办法:
  对已经聘任的实验师,近年来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工资可进入实验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97元: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高中、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初中及其以下学历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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