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2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次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2年9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附表略) 
 
 
2002年7月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