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1996]03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必须使用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使用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电脑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为解决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多头经营,票据使用混乱,偷逃税款严重的问题,国际运输代理业所使用的发票暂由省地税局统一出售,以便于加强行业管理。
三、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人资格的,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购领簿,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和省外经委签署意见后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税款在当地缴纳。
四、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 处理并对已使用完的发票核销。
五、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单位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时,应将已开发票的上报联报省外经委。如缺少号码,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所签字注明原因。
六、本通知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