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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 2003-08-0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3]34号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挂账劳动服务公司、武汉联通投资公司、武汉塑料八厂、武汉塑料九厂、武汉塑料十厂、武汉塑料十一厂、武汉塑料十六厂、武汉银鹤公司的应收款合计7079万元,其性质主要是代垫这些非产权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职工医疗费、企业周转金、工龄买断费等。武汉塑料大量资金被长期占用,而且此类债权可收回性不确定。上述情况你公司未披露。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披露情况属实,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第45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你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9月1目前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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