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3]34号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挂账劳动服务公司、武汉联通投资公司、武汉塑料八厂、武汉塑料九厂、武汉塑料十厂、武汉塑料十一厂、武汉塑料十六厂、武汉银鹤公司的应收款合计7079万元,其性质主要是代垫这些非产权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职工医疗费、企业周转金、工龄买断费等。武汉塑料大量资金被长期占用,而且此类债权可收回性不确定。上述情况你公司未披露。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披露情况属实,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第45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你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9月1目前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 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