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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柬埔寨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向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向老挝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以下简称三个《换文》)已于2003年11月分别正式签署。按照三个《换文》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向原产于柬埔寨、缅甸或老挝的部分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三个《换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或老挝的部分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对柬埔寨、缅甸或老挝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三个《换文》项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分别为柬埔寨、缅甸或老挝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3)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其中《规定》的第七条“原产成份累计标准”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