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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有偿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主制定。 
  国家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民政局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区、县民政局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其中:有各级财政经费拨款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的成本支出情况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为床位费、护理费、电话费、伙食费四项。空调费、采暖费计入床位费成本,不再另外收取。其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须经相关物价部门审定;电话费和伙食费据实收取。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应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证书; 
  (二)关于申请核定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三)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总成本(费用)情况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四)财政拨款情况及其它资金来源; 
  (五)与成本(费用)核算直接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帐簿;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级和规格。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分别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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