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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5 生效日期: 1997-02-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鞍政发[1997]5号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利用外资,加速我市地方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状指标计划的方可受奖,奖励对象为: 
  (一)促成利用外资项目的地方企业及城建、交通、农业等利用外资项目的单位。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 
  (三)在促成利用外资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城建、交通、农业等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按外资实际到位验资计算,下同)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属于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属于老企业搬迁改造、进入开发区的利用外资项目,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5万元。 
  三、奖金分配及用途 
  (一)奖金的40%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40%给企业的主管部门,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 
  (二)奖金的14%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有功人员。 
  (三)奖金的6%由市政府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综合部门。 
  四、奖金的兑现办法 
  (一)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外方投资到位或实际调入(设备)即具备获奖资格。 
  (二)有功人员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外经贸委审核后认定。 
  (三)获奖单位和个人须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开放办、计委、经委、建委、商贸委、农委、财政局、海关、银行、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考核,确定获奖资格,报市政府批准,奖金由财政局统一划拨到市外经贸委,发给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 
  五、本办法的奖金来源由市财政拨付。 
  六、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奖金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其中奖励县(市)区有关领导和综合部门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中省直企业可参照实施本办法,奖金由企业支付。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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