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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延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5-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6]11号
大连海关、青岛海关、石家庄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黄埔海关、厦门海关、合肥海关:
  经研究决定,《关于1995年进口铜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政字[1995]198号)和《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财税政字[1995]219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或委托报关进口并符合财税政字[1995]198号(含财税政字[1995]219号)文件规定可以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进口数量的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仍予以先征后返。
附:财税政字[1995]198号(略)
  财税政字[1995]2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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