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提高全社会对外经贸工作的认识,优化我市出口主体结构和商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全力支持我市外贸出口,特作出如下决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年四月一日
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
一、高度重视对外经贸工作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将外经贸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外经贸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研究外经贸工作形势及有关问题,帮助外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努力从政策、法规、措施上为外经贸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为加强对全市外向型经济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长沙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研究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外经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努力为外贸部门和外贸企业排忧解难。对在外经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市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奖励。
二、扩充外贸发展资金
外贸发展资金是扶持和促进我市对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进一步扩大来源和扶持范围,充分发挥资金效应。
(一)扩大资金来源
1、市政府将外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00年拨入300万元,今后视财力适当增加;
2、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拨款。
(二)搞好资金运用与管理
1、外贸发展资金由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资金运用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外经贸发展现状和需要,于每年初提出方案并报请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审批;资金财务管理按《长沙市外贸发展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运用该项资金扶持企业时,应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体现择优扶强原则、规模与效益并重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有偿使用和无偿援助相结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资金安全、增值,促进我市外向型支柱产业和产品的形成与发展。
三、优化外贸经营主体结构
(一)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抓好出口导向型产业、出口生产基地及出口创汇型拳头产品的规划、建设与培植;抓好外贸企业及企业集团的组建、管理与指导;帮助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促使更多的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全市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已获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要大力开拓外贸业务。
(三)根据规模和速度并重的原则,对年出口总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有所增长的我市归口管理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每年由市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连续三年未开展自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经报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取消共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四、提高出口商品档次,鼓励本市产品出口
(一)加速我市传统出口产业的技术升级,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树立依托“三化”、产“三高”、带动“三外”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大思路,即紧紧依托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使全市经济产生高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的效应,由此促进全市外贸的活跃、外经的发展、外资的利用。市外经贸委要汇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产业分布状况进行调研,优选一批我市有比较优势、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企业,列入出口创汇重点企业扶持目录,给予重点扶持。
(二)为鼓励外贸企业出口本市产品,凡我市归口管理的企业出口本市产品,经市外经贸委核实后,由市财政按实际出口本市产品金额(以美元计)和产品种类,给予每出口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具体考核办法和补贴细则由市外经贸委商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对经济效益好、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其中本市产品出口占50%以上)且出口规模年递增10%以上的法人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下享受“四优先”,即:优先安排使用外贸发展资金;优先审批设立境外企业;优先安排赴境外参加展销会、交易会;优先列入出口创汇重点企业扶持目录。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积极支持涉外企业有目的的派员赴境外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及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赴境外开展对外经贸活动要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对赴境外参加交易会有成交、有履约或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本市企业,经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并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三)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六、深化外贸企业改革,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一)全市外贸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大胆改革企业现有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二)鼓励外贸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的相互参股、控股、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或集体的资金,组建集科、工、贸于一体或内外贸并举的综合性的、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增强企业实力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对组建这类企业,允许其5年内减免50%的所得税用于扩充资本金。
(三)对部分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外贸企业,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允许其局部剥离盘活,实行分立经营。
(四)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贸企业,允许将其国有股3年内所分红利作为扩股准备金暂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