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函[2001]179号
扬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扬价检〈2001〉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土地测绘费、土地测量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94)14号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拨地定界费、拨地定桩费属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也在取消范围内。
二、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的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用途变更费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是用于支出土地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勘察定界出图费,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用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三、土地测量、定界业务工作属于国土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工作,如将该项工作转交下属经营单位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国土部门承担,不得对外另行收取费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