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 2000-08-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单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