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单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