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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希望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宏观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出口规划、服务、协调工作,鼓励各出口企业抓住国际经济形势趋好的有利时机,努力开拓市场,积极扩大出口,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和地区抓好出口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企业出口创汇规模奖。 
  (二)企业出口创汇增长奖。 
  (三)市、州出口工作成绩突出奖。 
  二、奖励对象第(一)、(二)项奖励对象为出口企业,第(三)项奖励对象为市、州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获奖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退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出口创汇规模奖。1、当年出口创汇2亿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0万元;2、当年出口创汇1?5亿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8万元;3、当年出口创汇1亿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6万元;4、当年出口创汇5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万元。 
  (二)企业出口创汇增长奖。1、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6万元;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亿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市、州出口工作成绩突出奖。共设6名,按市、州出口创汇额和出口创汇增长率、有出口实绩企业占获权企业的比重等指标综合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2名,奖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3名,奖人民币2万元。 
  四、出口创汇额依据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增量为比上年实绩增长部分。 
  五、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解决。 
  六、奖励办法由市、州外贸部门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与海关核对无误后报省政府,以省政府名义奖励各出口企业并根据实绩奖励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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